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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

2020-01-07T00:01:28+00:00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

    2023年4月15日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 2019年4月2日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2月3日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2019年1月28日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 2019年11月25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探矿权价款系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初始取得过程中,何种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2019年7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2021年11月29日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 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2022年9月26日  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 探矿权价款百度百科2008年2月28日  根据国务院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4月2日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 2023年2月3日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有关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1999年6月7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2019年1月28日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2019年7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 2019年11月25日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探矿权价款系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从上述规定可知,缴纳探矿权价款仅针对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并不是所有探矿权的初始取得都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2、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具体判断标准 探矿 探矿权初始取得过程中,何种情况下才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5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 2017年6月29日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 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2008年2月28日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

    2023年4月27日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 2023年2月3日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衔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政策,明确以往按财政出资比例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和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等有关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1999年6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探矿权采矿权人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2019年1月28日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2019年7月7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 2017年4月20日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25日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 2017年6月29日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 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2008年2月28日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为本期应缴纳价款的本金,计费期限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矿业权出让

    2023年4月27日  对于部分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缴纳;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明确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形成的欠缴款项,一次性缴款压力较大的,允许分期缴 2020年2月16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财建〔2008〕2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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